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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0     浏览量:7012   分享到: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公租房的决策部署,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7年底,210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公租房分配管理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保障条件不明确、力度不大。为进一步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现就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公租房制度认识

  加强公租房保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各地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紧盯追赶超越目标,践行“五个扎实”要求,切实履行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重要职责,精心组织落实,着力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居住条件。

  二、完善公租房准入条件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下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各市县要根据中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公租房准入条件,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修订后的文件于201811月底报省厅备案。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收入标准: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二)住房标准:城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三)财产标准:由各市县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租房房源情况,制定本地城镇家庭财产标准,明确申请家庭拥有的车辆价格、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金额度等内容。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财产等参照城镇家庭准入条件,就业年限、连续缴纳社保年限等由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承租公租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三、提高申请审核效率

  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原则上只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能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材料一律取消。进一步拓宽申请渠道,在原有受理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汇总后统一提出申请;要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业务申请受理常态化。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健全与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法组织进行联审的,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联审,同时有条件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具体流程和时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四、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承租人的日常管理,建立承租人资格复核制度,原则上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确保公平善用。搬迁期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搬迁期内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五、加大租赁补贴力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除城镇常住人口净流入城市外,保障方式应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引导保障对象到市场租房,保障对象轮候期间也可发放租赁补贴。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范围。要结合本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研究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六、实施特殊群体精准保障

  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在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保障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环卫、公交、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的作用,结合行业特点,提供相应保障。困难职工数量较多的地方,也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实施定向配租。对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优先保障,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七、提升后续管理能力

  各地要按照要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省级1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保障性住房开展“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活动的通知》(陕建发〔2015115号)的标准要求,开展以政策措施到位、配套设施到位、小区管理到位、公共服务到位、入住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达标工作,构建优美社区,提升居民素质,促进良性发展,实现保障对象“住得进、稳得住、有尊严”。要加快2015年前建设的公租房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结算的重要依据,省上将在年底前考核该项工作进度。要创新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引进服务质量好、有实力的社会物业企业管理保障房小区,将政府投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纳入当地年度预算安排,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建立公租房维修基金的方法和路径,不断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要贯彻落实《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陕建发〔2014415号),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滚动发展。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公租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公租房工作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督查制度,对本地区公租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201811月底前,各设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区公租房发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1015

 

(转自陕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