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百科全书式”根本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9月9日下午,热力公司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特邀西安市安全技术专家牛根祥老师前来授课。牛老师结合自身多年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丰富经验,分别从修订思路、修订内容等方面对新《安全生产法》向大家做了详细介绍和深刻解读,并对过往安全案例进行深刻剖析。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一)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合规理念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将“安全环保”列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强化企业合规背景下,新《安全生产法》从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以及人民安全至上、关注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等,都体现了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合规理念,贯穿至合规义务来源、合规检查、合规文化等整个安全合规体系中。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原来的主要责任人员责任制,改为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包括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内的全员,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将权利与义务以及责任保持一致,强调员工每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对别人的安全负责。 (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一刀切”的风险管控,要么管控过松实现不了管控目的,要么管控过严,降低了效率,同时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细化安全风险的管控要求,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管控,辨识评估安全风险,保证管控措施与风险等级相匹配。新《安全生产法》同时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管理部门和职工报告,既要满足合规要求,发现问题以便及时整改,也要保证管理部门和员工的知情权,便于监督和管理,还要求通过信息化建设,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四)增设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但某些地方政府部分出于提升经济效益的考虑,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容忍度比较高[1],可能出现以罚代责,甚至不作为的情况,导致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因此,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新增:“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方面,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检察院作为适格的起诉主体,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在行政诉讼方面,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在安全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引入检察院作为监督机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国家公权力监督干涉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可以防治因地方政府不作为和地方保护导致责任无法追究的情况。 (五)强化新问题和专门问题应对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新问题管制进行补缺,例如,将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等辅助设备、设施纳入保护范围;明确禁止安全服务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等。 另外,新《安全生产法》对于部分特定专门行业和专门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要求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禁止其倒卖、出借、挂靠等各种转让施工资质;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六)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有所加强,首先,在罚款的金额上有所增加,例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特别严重情况下,最高罚款可达1亿元;其次,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按日连续处罚、按照收入比例、违法所得倍数进行处罚的机制,处罚方式更严格,实现“过罚相当”的目的,避免畸轻畸重。最后,在处罚的责任形式上,扩大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从业限制以及终身禁入的适用范围,惩戒力度更大。
此次宣讲活动不仅提高了全员安全意识,强化了各部门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也为公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