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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档案日:学懂弄通《档案法》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量:3311   分享到:

今年6月9日是第15个国际档案日,热力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围绕“喜迎二十大 档案颂辉煌”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强化档案信息管控,不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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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上午,热力公司邀请省档案管理专家进行专题培训,主要从档案归档范围、电子档案归档、分类,档案接收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并对档案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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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宣传氛围,通过悬挂横幅、制作展板的方式,向公司全员宣传档案历史文化、档案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增强档案法制观念,营造档案宣传氛围。


让我们一起学习档案法小知识……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第一部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档案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新修订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通讯员:张宁)